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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1月27日,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《关于交办大气攻坚交叉督导泸州组帮扶检查点位线索的督办函》及相关线索材料,“威远某项目存在的问题:1.该场地正在施工作业,围栏上喷淋系统已打开,但围栏下雾炮机停放未使用。2.施工场地进出口未见洗车池和洗车设施。”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,线索情况基本属实,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9日进行立an查处。
处理结果
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an调查,经查,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威远某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,违法行为属实。执法人员固定了当事人违法证据,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,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。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、主动积极予以改正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、积极配合调查,威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和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》的规定,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,并采取覆盖、分段作业、择时施工、洒水抑尘、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。建筑土方、工程渣土、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;在场地内堆存的,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。工程渣土、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,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:(一)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,或者未采取覆盖、分段作业、择时施工、洒水抑尘、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;(二)建筑土方、工程渣土、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,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。
案例意义
HT-DS200泵吸款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可实时精准监测PM2.5、PM10等关键参数及环境数据,并实时上传数据,便于监管。其自动加热除湿功能,增强了抗干扰能力,确保数据准确可靠。一旦监测数据超标,HT-DS200泵吸款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可联动喷淋、雾炮进行降尘,实现智能高效治理。此外,HT-DS200泵吸款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还能与环保监管平台对接,广泛适用于工地、矿山、道路等扬尘治理场景,助力提升空气质量,保障居民健康,为环保监管提供有力支持,有效减少扬尘污染,推动环境持续改善。
来源: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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