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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表网 行业标准】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,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《水质总磷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,现公开征求意见。
《水质总磷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生态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规范水质总磷自动监测仪的技术性能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是对《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》(HJ/T 103—2003)的修订。《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》(HJ/T 103—2003)首次发布于2003年,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。本次为第一次修订,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:
——标准名称修改为《水质总磷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;
——修改了水质总磷自动监测仪的测量范围;
——修改了零点漂移、量程漂移、重复性、电压稳定性和实际样品比对试验等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;
——增加了示值误差、定量下限、记忆效应、浊度影响、环境温度影响、最小维护周期、数据有效率、一致性偏差等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;
——删除了直线性、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和绝缘阻抗指标。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》(HJ/T 103—2003)废止。
本标准规定了水质总磷自动监测仪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。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、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水质总磷自动监测仪的生产设计、应用选型和性能检测。水质总磷自动监测仪的测量范围应包含0.02mg/L~50mg/L。
《水质总氮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生态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规范水质总氮自动监测仪的技术性能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是对《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》(HJ/T 102—2003)的修订。《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》(HJ/T 102—2003)首次发布于 2003 年,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。本次为第一次修订,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:
——标准名称修改为《水质总氮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;
——修改了水质总氮自动监测仪的测量范围;
——修改了零点漂移、量程漂移、重复性、电压稳定性和实际样品比对实验等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;
——增加了示值误差、定量下限、记忆效应、浊度影响、环境温度影响、最小维护周期、数据有效率、一致性偏差等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;
——删除了直线性、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和绝缘阻抗指标。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》(HJ/T 102—2003)废止。
本标准规定了水质总氮自动监测仪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。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、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水质总氮自动监测仪的生产设计、应用选型和性能检测。水质总氮自动监测仪的测量范围应包含0.20mg/L~200mg/L。
《水质小型自动站(常规五参数、CODMn、NH3-N、TP、TN)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生态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规范水质小型自动站的技术性能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水质小型自动站的组成结构、技术要求、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。本标准适用于水质小型自动站的设计、生产和检测。
水质小型自动站应至少实现水温、pH、电导率、浊度、溶解氧、
高锰酸盐指数、氨氮、总磷及总氮9个水质监测项目的自动监测。其中水温量程至少应包含0 ℃~50 ℃、pH量程至少应包含2~12、电导率量程至少应包含0mS/m~500mS/m、浊度量程至少应包含0NTU~1000 NTU、溶解氧量程至少应包含0mg/L~20mg/L、高锰酸盐指数量程至少应包含2mg/L~20mg/L、氨氮量程至少应包含0.15mg/L~5mg/L、总磷量程至少应包含0.02mg/L~2mg/L 及总氮量程至少应包含0.2mg/L~10mg/L,主要应用于地表水水质的监测。
《环境空气颗粒物(PM2.5)有机碳和元素碳自动监测系统(热学-光学校正法)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生态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规范热学-光学校正法环境空气颗粒物(PM2.5)有机碳和元素碳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和质量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(PM2.5)有机碳和元素碳自动监测系统(热学-光学校正法)的原理与组成、技术要求、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(PM2.5)有机碳和元素碳自动监测系统(热学-光学校正法)的设计、生产和检测。